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分会定名为: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·实景娱乐分会。
第二条 本分会是由实景娱乐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、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:加强和规范实景娱乐行业经营秩序,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,保障实景娱乐行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促进中国实景娱乐行业的健康发展。本分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第四条 本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(以下简称”上级协会”)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五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:
- 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实景娱乐行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,加强实景娱乐行业经营者的自我管理和监督;
- 开展实景娱乐业产业结构、组织结构、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调查研究,就行业未来的发展规划、方针、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等有关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。
- 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技术、服务规范。协助政府制定行业管理规章制度,协调行业关系,创造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的环境与市场秩序,引导和规范实景娱乐业经营活动有序健康发展。
-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协调会员关系,积极向政府反映会员合理的意见和诉求。
- 以举办报告会、研讨会、经验交流会等形式,促进会员间的学习交流,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理念,发展企业文化,树立企业良好形象,提高企业整体素质。
- 经政府部门授权,或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统计调查,采集统计数据,进行统计分析,发布行业权威信息。
- 实施科技提升战略,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行业新技术成果和新产品鉴定及评选,推广优秀科技成果与技术装备,推动企业技术创新,提升服务质量。
- 组织经营管理、技术和职业素质培训,为行业培养适用人才,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企业服务水平。
- 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,组织相关的展览、展示、展销等活动;依照有关规定,编辑行业出版物。
- 在行业内开展知识产权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,提高业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,协调知识产权权利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关系,健康、有序、规范的推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,维护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。
- 加强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之间的联系,开展国际间交流与合作。
- 根据行业自身需求,经政府部门有关部门批准,制定行业评级标准。
- 积极推进和发展行业公益事业,加强自身建设,增强为行业服务的实力。
- 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。
第三章 会员
第六条 本分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- 拥护本分会的管理办法;
- 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;
- 依法从事与实景娱乐行业有关业务;
- 在本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。
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
- 提交入会申请书;
- 经分会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;
- 由分会会长办公会委托分会秘书处提交上级协会审核;
- 审核通过后由上级协会发放会员证。
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- 本分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- 参加本分会的活动;
- 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;
- 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- 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- 遵守本分会的管理办法,执行本分会的决议;
- 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;
- 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;
- 按规定交纳会费;
- 向本分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l年不履行会员义务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,经分会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三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分会会员代表大会,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- 制定和修改分会管理办法;
- 选举和罢免分会会长、分会副会长、分会秘书长;
- 审议分会会长办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-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四条 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/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五条 中娱协·实景娱乐分会会长办公会(简称“分会会长办公会”)是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分会会长办公会由分会(正副)会长及秘书长组成,企业委员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,单位调整分会会长办公会委员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分会秘书处,报分会会长办公会及上级协会备案。
第十六条 分会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:
-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- 选举和罢免分会会长、分会副会长、分会副秘书长;
-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- 向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- 决定分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- 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-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-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七条 分会会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八条 分会会长办公会每月至少召开 1 次。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远程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十九条 分会会长办公会日常会议和审批可以通过远程通讯形式(邮件、电话、微信等)进行,为保证工作效率,当分会会长办公会委员收到投票或审批通知后,72个小时内无任何有效答复的,按弃权处理。
第二十条 本分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-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- 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-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;
-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-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-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会长、分会副会长、分会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分会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,报主管上级协会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会长、分会副会长、分会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。连任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分会会员代表大会 2/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主管上级协会批准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- 代表、维护分会整体形象;
- 召集和主持分会会长办公会;
-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分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- 负责向分会会长办公会提名分会副会长及分会秘书长候选人,由分会会长办公会选举;
- 代表分会出席、参加重大会议或外事活动;
- 完成分会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- 代表、维护分会整体形象;
-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分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- 代表分会出席、参加重大会议或外事活动;
- 完成分会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- 主持分会秘书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,向分会会长办公会汇报工作情况;
- 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;
- 提名分会副秘书长,交分会会长办公会决定;
- 决定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具体职责分工,组织分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开展各项工作;
- 负责分管秘书处综合管理部、财务部、活动服务部;
-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:
- 会费;
- 捐赠;
- 政府资助。
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按照上级协会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条 本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协会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换届必须接受主管上级协会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六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四条 对本分会管理办法的修改,须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修改的管理办法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,报上级协会审查,经同意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分会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主管上级协会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终止前,须在主管上级协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经上级协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主管上级协会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经 2019 年 8 月 7 日第一届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分会会长办公会。
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主管上级协会批准之日起生效。